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后年度准予结转。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包括: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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