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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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4、与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的契税优惠: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①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②面积 90平方米:减按1.5%税率。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

  ①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②面积 90平方米:减按2%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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