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收承付结算的过程中,收款人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有关票据附件送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票据等附件转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审查无误同意付款,则通知银行付款。如不同意付款,则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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