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滞纳金怎么算(什么是契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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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滞纳金计算

  1、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应纳滞纳金=计税依据×契税税率×0.05%

  什么是契税滞纳金

  1、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部门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收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确定

  1、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部门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2、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4、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税务部门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举例:陈某将其一套价值60万元的住房与李某的一套价值90万元的住房互换,陈某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李某差价;另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门面房与王某的门面房等价互换。已知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则上述房产应纳契税为多少?

  解析: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所以互换住房,应由陈某缴纳契税,且陈某应纳契税=(90-60)×3%=0.9(万元),李某不缴纳契税;互换门面房,互换价格相等,陈某和王某对互换门面房均不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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