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下列特征: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时间)
3、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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