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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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支配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1)自物权具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自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

  (2)他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空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2.物权的优先力

  (1)物权原则上优于债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设立先后,其效力通常优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优于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力

  当同一物上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通常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限制:

  ①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限制: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优于在先存在的所有权。

  ②基于法律规定的价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抵押权)的限制: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③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限制: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的占有人主张物权、请求返还的效力。

  限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未按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错误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特别保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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