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物资是存货吗(受托加工物资受托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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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物质的核算经常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公司之间,一方提供主要材料,另一方受托加工,代垫辅料和加工并收取受托加工费,比如深圳的电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况就较为普遍。另外,在集团内部,甚至是母分公司之间也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比如笔者曾接触过的某制药公司,原料由母公司采购,最终产品也由母公司对外销售,母分公司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操作,由生产基地分公司负责生产。

  委托加工虽然基于专业化分工,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中,有利于节约成本,也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但总体来说,这类业务模式相对于自产自销的模式还是较少,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也较为陌生,造成了一些错误。

  一、受托加工物资是存货吗?

  委托(受托)加工物质属于存货的范畴,是委托方的资产,具体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委托方发送给受托方加工的材料;

  ②支(应)付的委托加工费;

  ③受托方代垫的辅料等成本(如果委托加工费不含辅料费)。

  委托加工物质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是电子设备企业,委托乙公司将价值100万的材料装配成电子产品,支付11.3万元的安装费,收回产成品和剩余价值5万元的材料。

  ①将原材料发出给受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0

  贷:原材料 100

  ②发生加工费和运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

  贷:银行存款等 11.3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质

  借:库存商品 105

  借:原材料 5

  贷:委托加工物质 110

  三、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接收到委托方的原料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只需备查数量即可,不入财务账。对于受托方来说,或主营业务是受托加工,结转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从事受托加工,根据在营业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从事受托加工获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费,成本与其他制造业类似,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主要区别在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进行受托加工时,按照制造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称和受托加工产品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关于制造业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参考笔者《国庆祝福暨看门狗和制造业成本核算方法》一文。

  由于受托加工主体材料属于委托方资产,属于受托方存货范畴的是加工成本(辅料、直接人工和折旧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时,从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的是这几项成本费用,如果加工完毕后立刻送回至委托方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可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交易跨月的,由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存货项目,不影响报表列报,但影响报表附注披露存货明细项目,还需先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

  对于本例,假设发生工资3万,折旧2万,全部完工,分录如下:

  ①计提直接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 3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②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③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

  贷:制造费用 2

  ④结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5

  贷:生产成本 5

  ⑤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三、对税务事项的说明

  (一)增值税

  委托加工看似提供的服务,应该使用服务的税率,但实际整个加工过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设备和辅料等都是销售商品的税率,即13%,用于加工货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税率,不适用6%的服务业低税率。

  根据规定 :

  在我国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物质涉及到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对受托方来说与个税代扣代缴类似,比较简单;对委托方来说,需要区分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如果是前者的话消费税计入到委托加工物质成本,不单独体现,合计结转至营业成本,如果是后者,消费税计入借方,作为一项资产可用于抵减后续的总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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