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有几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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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有几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情形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大部分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1、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20、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是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如培训班,驾校、研究生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 注意区分学历教育服务

  21、提供教育辅助服务。(是指针对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包含课程开发、师资培训、教材供应、教具供应、场地供应甚至招生服务等的支持性工作。也包含学校教育的补充工作,例如家教机构等)

  2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6、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销售旧货。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注意: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计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减,且36个月内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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