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会计分录(捐赠业务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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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讲述的是关于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比如玩具厂生产的玩具捐赠给儿童福利院;食品厂生产的面包点心饼干等捐赠给敬老院等。

  事实上,这些捐赠都属于无偿捐赠,要做好会计账务处理,主要看涉税问题怎么处理,其他的会计分录都比较简单。

  我们先来看一下税法关于捐赠业务怎么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在上面的表述中,我们似乎没看到对外捐赠怎么缴纳增值税。但是,我们看到了“销售货物”,但对外捐赠属于“视同销售”行列中的内容,一起来看看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大家看到了,视同销售的第8条是关于自产的货物无偿对外捐赠,也就是在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行列。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

  既然明白了增值税的问题,那么会计处理就很简单了,我们应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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