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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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之处

  1、特殊的专业限制。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法律对其所从事的营业没有限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只能使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比如律师、会计、医疗等行业。

  2、特殊的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注明“普通合伙”字样;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则应在名称中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有二十名以上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执业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以上的资产。

  4、特殊的组织管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清偿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而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对此没有要求。

  5、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或该数个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或者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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