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会计分录(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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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具体是怎么做的呢?出租人是什么?本文详细介绍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分录以及出租人的相关概念。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包括免租期),如有费用,应从租金中扣除。

  (1)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二、什么是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依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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