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视同销售吗?
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是视同销售,应当视同进项税转出。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视同销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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