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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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自有资产,会计分录为: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作为入帐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年限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为折旧年限。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3.分期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4.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借:固定资产--有关设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的特征有哪些?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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