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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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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